41 給付不能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不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B)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C)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僅得請求一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3), B(136), C(2142), D(703), E(0) #3151952
統計: A(573), B(136), C(2142), D(703), E(0) #3151952
詳解 (共 4 筆)
#5937001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41
0
#5999113
(C)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2
0
#6123673
(A) 正確。根據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
(B) 正確。根據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C) 錯誤。根據民法第227條第2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而不是僅得請求一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如果其他部分之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並請求全部損害賠償。
(D) 正確。根據民法第228條,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此,答案是 (C)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僅得請求一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