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內政部所為之徵收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A)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始得提起訴願救濟
(B)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復議結果 者,即得提起訴願救濟
(C)得直接提起訴願救濟
(D)應先向地價評議委員會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即得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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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2), C(103), D(6), E(0) #3049410

詳解 (共 3 筆)

#5709084
法規名稱: 訴願法  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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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667
訴願有其一定之管轄,不服五院之處分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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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086

2012年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修法理由:
「 一、……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處分無需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即可依訴願法提起行政救濟,故第一項前段『應』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強制規定,修正為『得』。……
二、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處分無需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即可依訴願法提起行政救濟,惟徵收補償價額係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故於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前,該『徵收補償價額』,可先由其受理異議後查處,藉此先自我檢視是否有查估錯誤之情形,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又如對查處結果不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該行政救濟之處理是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應視個案情形,宜保有裁量空間,爰規定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並增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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