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依法受理釋憲聲請之標的,下列何者不曾為司法院大法官所受理,而係最新之憲法訴訟
法所增加者?
(A)修憲條文
(B)行政機關函示
(C)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D)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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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423), C(574), D(362), E(0) #2799853
統計: A(242), B(423), C(574), D(362), E(0) #2799853
詳解 (共 3 筆)
#5206597
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
法律名稱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更名為「憲法訴訟法」 |
|---|---|---|
審理案件方式 | 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 |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審理結果 | 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 | 以裁判方式對外宣告 |
憲法審查客體 | 法規範(法律或命令) | 法規範以及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 |
憲法審查案件 | 解釋憲法(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出席人2/3同意 | 調降為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X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審查程序公開 | 公告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聲請人之釋憲聲請書 |
|
立法委員聲請門檻 |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 | 降低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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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817
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轉變成實質上第四審、司法院已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符合過去釋字530號期許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
轉變成實質上第四審、司法院已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符合過去釋字530號期許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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