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下列關於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此處之法官,包含「檢察官」
(B)法官終身職的目的,是要保障法官審判獨立
(C)所謂「終身職」真義在於給法官一種身份上的保障,並非應終身任職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屬於本條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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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3), B(51), C(253), D(184), E(0) #133206

詳解 (共 4 筆)

#118895
釋字第 13 號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釋字第 162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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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26

釋字第 162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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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546
(A)檢察官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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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283
可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又有規定,除了有法官資格者以外,缷任後即不受法官終身職保障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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