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有何相同之處?
(A)人數相同
(B)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任期相同
(D)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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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15), C(88), D(5389), E(0) #133209
統計: A(32), B(115), C(88), D(5389), E(0) #133209
詳解 (共 3 筆)
#502001
(A) 29人/15人
(B) 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 六年/八年
(C) 六年/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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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049
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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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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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II.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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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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