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有關平等原則,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國軍眷村改建條例過度照顧軍眷,全部皆屬違反平等原則
(B)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不違反平等原則
(C)行政院依省縣自治法授權,未規定福建省由人民選舉省長與議員,係屬違反平等原則
(D)榮民生前向國家借用之農場,如僅有女兒,於其死亡且女兒出嫁後,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捨,有違男女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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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12), C(84), D(2876), E(0) #133216

詳解 (共 6 筆)

#506076
釋字第 477 號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係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若仍適用該條例上開規定,僅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賠償,反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七條有所牴觸。是凡屬上開漏未規定之情形,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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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28

釋字第 457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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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67
小昭 這很簡單阿 不是教過你了
D)榮民生前向國家借用之農場,如僅有女兒,於其死亡且女兒出嫁後,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捨,有違男女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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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712
J418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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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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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52
時間太久太鑽的題目跳過不看,想破頭的題目也不要看 因為不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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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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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57 號解釋爭點:退輔會之房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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