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據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修正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A)申訴
(B)再申訴
(C)訴願
(D)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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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8), C(193), D(1148), E(0) #136768
統計: A(296), B(18), C(193), D(1148), E(0) #136768
詳解 (共 3 筆)
#124107
復審:公務員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申訴、再申訴:公務員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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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448
復審→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向保訓會提起
申訴、在申訴→機關管理啜師或有關工作條件之不當處置,向原機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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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617
復審→相當於訴願,公務員專用
訴願→一般老百姓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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