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何為?
(A)復審
(B)請願
(C)訴願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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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8), C(103), D(18), E(0) #161597

詳解 (共 1 筆)

#204502

第二十五條(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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