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的百分比為何?
(A)百分之六十五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三十
統計: A(454), B(526), C(195), D(77), E(0) #161600
詳解 (共 7 筆)
已經修正嚕
| 第 3 條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 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 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 銓敘部備查。 |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2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的百分比為何?
(A) 60%
(B) 50%
(C) 40%
(D) 30%
~解析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 50%;操行占考績分數
20%;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15%。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56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的百分比為何?(A)百分之六十(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四十(D)百分之三十
修改成為
56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的百分比為何?(A)百分之六十五(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四十(D)百分之三十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的百分比為何?
(A) 百分之六十
(B) 百分之五十
(C) 百分之四十
(D) 百分之三十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 ( 品德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之「項目」有「四項」= 「考績」之「評分」- 以下四項「平時考核」之「細目」占「考績分數百分比」為 : 學識 ( 15 % );工作 ( 50 % );才能 ( 15 % );操行 ( 20 % )。
※ 注意 !「品德」=「操行」喔 !
※ 注意 !「學歷」≠「學識」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