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刑法第17條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普通傷害致死罪為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必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B)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C)行為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須要有過失
(D)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與普通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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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2), B(976), C(133), D(116), E(0) #190398

詳解 (共 10 筆)

#152476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當然是行為人阿

:(A)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必須要有預見可能性<=例如:行為人明知道這幾刀下去..被害人除非是超人

      不難死的機率很高,下刀後又不理被害人痛苦哀嚎.不叫119~當然要加重其刑...因為行為人能預見其發生

      換言之~我這刀下去 砍到手~一般人很難死...行為人行為後~被害人還可以嗆討回來..試問 加害人怎知道他會預見自己-->普通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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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296
47年台上字920號判例
加重結果犯的【預見】
係指客觀上的一般預見情形,
若是主觀上的預見,其發生又不違背本意,則屬故意。
PS.加重結果犯    前行為【故意】 後行為【過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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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021
加重結果犯
「故意」+「過失」ex.傷害致死
「過失」+「過失」ex.過失致死
故必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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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874
題目問: 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那麼加重其刑的條件是甚麼?

就是行為人能預見其發生
要是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就不適用加重其刑的條件了

題目很簡單,中文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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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68

反面解釋---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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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73
反面解釋---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能預見其發生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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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048

本題之「預見」指客觀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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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

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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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479
國考其實在考中文理解能力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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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608
題目有瑕疵,未說明是主觀有預見或客觀有預見

1.主觀有預見
行為人知道這樣可能會死
間接故意-死了就算了
殺人罪

2.
客觀有預見 行為人不知道這樣可能會死
以一般情況下,這樣會死
傷害致死罪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3392號
【裁判案由】:重傷害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十七條所謂之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
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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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494
題目應該要加上客觀預見可能性吧不然依照(...
(共 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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