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幼兒教師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幼兒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A)家庭遭遇婚姻問題,致幼兒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B)家庭遭遇教養問題,致幼兒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C)家庭遭遇醫療問題,致幼兒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D)家庭遭遇經濟問題,致利用幼兒從事欺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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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119), C(239), D(2558), E(0) #519722

詳解 (共 7 筆)

#84965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 (節錄部分條文)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第53條(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情形)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選項D)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54條(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規定的需於24小時內通報

第54條規定的並無明文寫說要24小時內通報

四個選項都是要通報的,但此題著重哪一項於24小時內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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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291
謝謝樓上老師的解答~但這題目真的令人覺得......機車到底阿阿阿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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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217
出題的一定是翻著法令挖字來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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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12
但...如果是家暴或性侵,應該就是教養問題,也要24小時內通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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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288
補充:若知悉且未在24小時內未通報,需被...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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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198
為何是經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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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296
請問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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