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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重複)#13920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重複)#13920

年份:102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41.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對於勞工保險不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B)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C)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D)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12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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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99462
未解鎖
勞保條例A第24B第25C第26D第27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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