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對於勞工保險不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B)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C)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D)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12 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18), C(47), D(323), E(0) #523358

詳解 (共 1 筆)

#764036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1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4550
未解鎖
(A)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
(共 5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