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不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33 條第2 項規定,應推動設立之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就業服務機構
(C)庇護工場
(D)養護機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34), C(54), D(390), E(0) #523361

詳解 (共 2 筆)

#764037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7
0
#4636863

小小推論法:看到「勞工主管機關」表示主要跟就業有關,因此選項中D最不相關。(僅供參考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3960
未解鎖
名  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
(共 4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