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當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應向何者提起申訴?
(A)服務機關
(B)上級機關
(C)保訓會
(D)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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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48), C(35), D(1), E(0) #163907

詳解 (共 1 筆)

#2569912

第78條(再申訴)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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