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公務人員協會依法對於下列何事項得提出建議?
(A)行政管理
(B)服勤之方式
(C)工作簡化事項
(D)辦公環境之改善
統計: A(145), B(62), C(700), D(163), E(0) #163914
詳解 (共 4 筆)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6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依法對於下列何事項得提出建議?
(A) 行政管理
(B) 服勤之方式
(C) 工作簡化事項
(D) 辦公環境之改善
ANS : (C)
~解析 :
※《公務人員協會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 :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 訂 )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C)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D)
二、行政管理。→ (A)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B)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之立法理由:
(一)參酌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八條之體例,本法爰於第一條將工作條件之改善列為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宗旨之一,主要係指公務人員以組織團體的方式謀求多數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改善,且世界先進國家如美、英、德、法、日等國亦將工作條件之改善列為公務員團體成立宗旨之一。是以,為達成公務人員組織團體之目的,爰將工作條件之改善事項列為得協商事項,惟為期範圍明確,明定以辦公環境之改善及行政管理等工作條件之改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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