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總統針對特定之犯罪人而免除其刑罰之執行,此時總統所行使的係何種赦免權?
(A)復權
(B)減刑
(C)大赦
(D)特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44), C(459), D(3085), E(0) #132009
統計: A(5), B(44), C(459), D(3085), E(0) #132009
詳解 (共 3 筆)
#303745
小筆記:
大赦和特赦差在...
大赦是罪與刑全赦免,若再犯,不以累犯記之
特赦則是有罪之身,只赦免刑(不用服刑),但若再犯,就構成累犯囉!
98
0
#288495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39
0
#288492
依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的赦免權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權。
中華民國自行憲以來已舉行五次全國性減刑,
分別是在1971年8月、1975年6月、1988年4月、1991年1月和2007年5月。
1.首次全國性減刑是以慶祝中華民國60歲生日為前提,行政院會在1971年8月19日通過「中華民國60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同年國慶日正式宣布實施,使同年8月16日以前犯罪的各類型罪犯共七千七百多人獲得減刑。
2.在1975年7月14日實施,當時減刑主因是悼念前總統蔣介石在同年4月死亡,行政院定在他逝世百日7月14日實施,並以他奉厝大典之日4月16日為減刑日期的基準。這次減刑共有三千六百多人受惠。
3. 1988年1月,前總統蔣經國逝世,多位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建請前總統李登輝實施大赦或減刑。立法院在同年4月17日通過「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訂於4月22日蔣經國逝世百日生效實施,並以1月30日蔣經國奉厝日為減刑基準日。這次獲得自由之身共有兩萬兩千名罪犯,包括貪污犯與輕微叛亂犯。
4.全國性減刑主要為慶祝中華民國開國80年,在1991年1月1日實施,當時共有一萬一千餘名罪犯獲得減刑出獄。這次減刑範圍包括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的殺人犯。
5.2007年5月 適逢228事件60週年及解嚴20週年,總統依憲法職權進行全國性減刑,法務部將參考過去減刑範圍,排除惡性重大且對社會有嚴重危害罪犯。另外,包括重大金融犯罪等1991年後新興犯罪,也不在減刑之列。
另外於2007年6月時特赦楊儒門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