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
下限值多少以上時,可能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
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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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19), C(106), D(1403), E(0) #2579351
統計: A(65), B(119), C(106), D(1403), E(0) #2579351
詳解 (共 3 筆)
#5189380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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