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原則不得超過其本身持股之幾倍:
(A)兩倍
(B)三倍
(C)四倍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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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6), C(227), D(46), E(0) #1305569
統計: A(47), B(46), C(227), D(46), E(0) #1305569
詳解 (共 2 筆)
#4744529
法規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21 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十條規定之股數。
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十條規定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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