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自軍事審判法 102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施行後,現役軍人平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凌虐部屬罪應以下列何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地方軍事法院
(B)地方法院
(C)高等法院
(D)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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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896), C(16), D(3), E(0) #600802

詳解 (共 3 筆)

#889051
修改了,這題是去年有名的新聞
請自行上網搜尋洪仲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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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386

1.現役軍人  , 2.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凌虐部屬罪

以上兩點為什麼不是在A地方法院審判啊????

求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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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324
 陸海空軍刑法 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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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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