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以下關於特殊需求兒童的界定何者有誤?
(A)語言障礙包含構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溝通異常等四種。
(B)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者。
(C)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D)視覺障礙是指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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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35), C(62), D(31), E(0) #770804
統計: A(508), B(35), C(62), D(31), E(0) #770804
詳解 (共 1 筆)
#1024264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 年 9 月 2 日公布)第六條之規定,特殊教育法(2009)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 造成溝通困難者。
其鑑定基準如下: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
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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