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27755
年份:114年
科目:海巡法規
42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得使用「砲以外器械」的情形?
(A)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
(B)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C)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
(D)海巡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