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大陸抽砂船經確定遭沒收後之處置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
(B)專案報准廢棄
(C)專案報准由有需求之機關購買留供公用
(D)專案報准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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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1), C(56), D(5), E(0) #3461367
統計: A(24), B(21), C(56), D(5), E(0) #3461367
詳解 (共 2 筆)
#6523574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
-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二、廢棄。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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