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是一種內部正式的行政責任確保途徑?
(A)行政控制
(B)司法控制
(C)公民參與
(D)弊端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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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4), B(58), C(15), D(82), E(0) #229754
統計: A(1474), B(58), C(15), D(82), E(0) #229754
詳解 (共 1 筆)
#711310
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有那些?
-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 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的最強法制方法,它有多重現方式: 古典責任動線, 決策程序, 幕僚機關, 機關協調, 上級監督。 - 調查委員會:
當某政府組織的運作出現重大缺失或意外時,行政首長得聘請產官學界聲望人士組成調查委員會,徹底了解病因,並提出改進建議,供政府參採,俾記取前車之鑑,提昇行政績效。 - 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我國中央至地方行政機關的人事、主計、政風三個機關,一方面隸屬於上級人事、主計、政風主管機關(最高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另方面又隸屬於所在的行政機關,形成所謂的「雙重隸屬監督」體制,意指人事、經費、品行等管理在我國行政生態上,是值為特定的組織設計,行政系統內部雙重監督較能確保責任,達到控制目的。
- 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代表性科層體制:
代表性科層體制:(Representativebureaucracy)是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或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所以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的行政政官員(政務官與事務官)的人力組合應兼具社會上各種人口特性(但絕非機械式按人口團體的組成比率配置行政配置行政官員),方得以反映出社會多元性的思維和偏好,行政權力的運作始與民主價值有所實質性相稱,否則政策過程會有不公平或偏袒的現象。 - 專業倫理:
現代社會中,行政事業與裁員權的擴張已是必然趨勢,藉由三政人員的各式專業組織與倫理規範,在憲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下,積極地造福民眾,實現公共利益。大力主張內控型行政責任的學者費德瑞區指出倫理內涵的典則化或法典化(rofessionalcodes),是確保專業責任的進一步工作,俾使相關從業人員有較明確的倫理方向可資遵循。 - 弊端揭發:
弊端揭發(Whistle-Blowing)是指公務員把機關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並以媒體為常見的外露對象,其次為議會、檢調(政風)或上級機關,而做上行為的人稱作「弊端揭發人」(Whistle-Blowing)。
-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 議會控制:
議會對行政部門掌握了立法、撥款、調查、質詢及限制等權力,故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議會有權加以評批,要求改正。 - 司法控制:
法院也是監督控制行政運作的一項力量,惟居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如果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 - 行政監察員:
行政監察員(Ombudsman)是歐美國家地方政府常設的行政監控機制,最早見諸於一九O九年的北歐瑞典,美國到了一九七O年代開始設立。其主要能在於接受民眾陳若訴怨,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瑞典的行政監察員尚可要求行政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但美國地方政府的是類監察員則無此項權力。 - 選舉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透過選舉的定期舉行,人民以投票在行政部門產生各級政府領導人在中央為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在地方為省(市)長及縣(市)長,在立法部門產生各級會議民意代表,從而決定了主要執政者及政策取向。
- 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行政權力的表現方式很多,諸如: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的施壓活動(進行宣傳、協助競選、草擬法案、進行遊說、請願活動、集會遊行等),或自行個人進行陳情、請願、抗議、示威、遊行,或參與志工、義工活動,或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 傳播媒體:
媒體以資訊供應者、資訊轉換者、資訊詮釋者的立場,除做為民意的表達者、民意形塑者的功能外,更可做為政府施政及官員作為的監督者;有效監督政府重大施政措施,減少弊端發生,如有弊端,媒體揭發違法失職情事,往往效果極大。故而媒體又被稱為社會的「第四權」(ThefourthestateOrbranch)。 - 資訊自由:
政府機關的資訊若自用不開放外界知道,外部的正式及非正式監督控制管道,恐根本發揮不了作用,此正式極權或共產國家管控媒體並嚴管機密的關鍵理由。美國聯邦政府在一九六六年公布「資訊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商業機密、個人隱私者外,政府機關應將其他資訊迅速地讓任何想得到的民眾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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