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A)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B)民選地方政府首長
(C)法官
(D)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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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108), C(25), D(48), E(0) #325345

詳解 (共 6 筆)

#502283

釋字308號:公立學校教師非公服法上之公務員。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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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904
地方制度法 第 84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 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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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17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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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17
請見地方制度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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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072
所以民選地方首長是?他不政務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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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728

私解:教師非公務員(學校自治原則),即便兼行政也僅僅是準用部分公務員法規範,如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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