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處分?
(A)停職
(B)休職
(C)減俸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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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0), C(12), D(23), E(0) #325346
統計: A(389), B(10), C(12), D(23), E(0) #325346
詳解 (共 2 筆)
#493571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 撤職.
二 休職.
三 降級.
四 減俸.
五 記過.
六 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申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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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719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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