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處分?
(A)停職
(B)休職
(C)減俸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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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0), C(12), D(23), E(0) #325346

詳解 (共 2 筆)

#493571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 撤職.

二 休職.

三 降級.

四 減俸.

五 記過.

六 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申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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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719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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