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下列那一項人員組合並不屬於中途學校員額之正式編制內?
(A)運動教練、兼任輔導教師
(B)教師助理員、專任輔導教師
(C)營養師、護理師或兼任醫師
(D)社會工作員、職業輔導專業人員
統計: A(223), B(25), C(72), D(67), E(0) #1569835
詳解 (共 3 筆)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
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三、教師: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或高級中等學校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四、導師: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專任輔導教師: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六、教師助理員: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七、住宿生管理員(住宿生輔導員):每校置五人,核定安置人數超過四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無住宿生管理員者,置住宿生輔導員。
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以分校設置者,應於分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九、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
十一、專業人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職業輔導專業人員):每校依需要置四人至六人。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者,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第 3 條 第一項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
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三、教師: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或高級中等學校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四、導師: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專任輔導教師(B):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六、教師助理員(B):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七、住宿生輔導員:每校置五人,核定安置人數超過四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前款員額內得置住宿生管理員;其增置員額,亦同。
九、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C):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以分校設置者,應於分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一、醫師:得置兼任醫師(C)一人。
十二、專業人員:每校依需要置四人至六人:
(一)專業輔導人員:指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
(二)職業輔導專業人員(D):由學校視需要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進用,協助辦理學生職場實習、就業輔導或該類課程教學相關事項。
十三、技士、技佐:設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者,置技士、技佐一人至二人。
十四、工友、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