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5條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已修法(答案應該比較接近(B)選項)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第 35 條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42 依教師法第 32 條之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