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本國籍之甲與外國籍之乙為夫妻,乙向我國外交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否准,依憲法法庭裁判 意旨,甲若欲提起行政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678), B(322), C(164), D(131), E(0) #4002734
詳解 (共 8 筆)
這題是依憲法法庭相關裁判對「外國人依親居留」案件的特別救濟見解來考,不能單純套用「申請被否准=課予義務訴訟」的公式。
為什麼是 A「撤銷訴訟」?
題目是:
本國籍甲 + 外國籍乙為夫妻
乙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遭外交主管機關否准
甲欲提起行政救濟
這裡最重要的是:
甲不是簽證申請人,乙才是。
甲是因為配偶乙遭拒發依親居留簽證,而自己的家庭生活、婚姻關係受到影響,因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對該否准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而甲要爭執的對象是:
外交主管機關「否准乙申請」的行政處分
所以甲提起的是:
撤銷訴訟
也就是請求法院撤銷這個否准處分。
為什麼不是 B 課予義務訴訟?
這是本題最容易掉入的陷阱。
一般來說:
「我申請 → 機關駁回 → 我要求機關重新作成准許處分」
確實很容易想到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本題是:
甲不是原申請人,甲是利害關係人。
甲並不是請求行政機關對「甲的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而是要爭執對乙所作成的否准處分。
因此依本題所依據的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甲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撤銷訴訟。
? 這題要這樣記
不要只看到:
「申請被否准」→ 課予義務
還要先問:
「誰提告?誰是原處分相對人?」
本題:
乙 → 申請人、處分相對人
甲 → 利害關係人
甲要爭執的是對乙作成的否准處分:
甲(利害關係人) → 撤銷否准處分 → 撤銷訴訟
✅ 答案:A 撤銷訴訟
這題確實是很典型的「課予義務訴訟 vs. 利害關係人撤銷訴訟」陷阱。
什麼是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白話解析與生活例子)
【白話核心意思】
這題考的是實務上非常經典的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本國籍配偶救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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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有權利「申請」簽證?
在法律規定上,真正有權利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居留簽證的人是外國籍配偶(乙),而不是本國籍配偶(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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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配偶(甲)不能提「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原告必須具有「法律上的申請權」。因為法律沒有給予甲幫乙申請簽證的權利,所以甲如果去提「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法院命令政府發簽證給乙),法院會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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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甲可以提「撤銷訴訟」:
雖然甲不能要求政府直接發簽證,但政府拒絕發簽證給乙,會導致甲乙無法在臺灣共同生活,進而侵害了甲在憲法上記受保障的「婚姻自由權」。所以甲屬於這項拒絕處分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政府那個「否准處分」,把案件退回讓主管機關重新審查!
【生活例子】
想像乙(外籍配偶)想考駕照,政府不讓他報名:
課予義務訴訟: 甲(本國配偶)不能跑去法院跟法官說:「請你命令政府發駕照給乙!」(因為考試報名是乙的事情,甲不能代為申請)。
撤銷訴訟: 但甲可以跟法官說:「政府不讓乙考駕照的這項決定侵害了我們家的生活權益,請法官把政府『拒絕報名』的這個違法決定撤銷掉,讓政府重新好好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