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將房屋出租與乙,乙有子女 A、B、C、D 四人,卻僅乙與 A 同住該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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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10/18)
首應究明者,係本題係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而與行使契約解除權無關。 引用62 年台上字第 892 號判決,其所解釋者為依照民法258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所以自然在解除權行使上應向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為之。 然因本題涉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並非解除權之行使,自不應直接援引該判決作為應該起訴全體公同共有人之依據。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究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或僅以單一公同共有人為被告,應就該租賃物返還請求之訴訟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為判斷。 本題情形,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全體公同共有人而言,訴訟標的單一且相同,具有實體法上合一確定必要性。 且就訴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