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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甲將房屋出租與乙,乙有子女 A、B、C、D 四人,卻僅乙與 A 同住該屋。租賃期限屆滿,乙尚未返還該屋即告死亡,其遺產由該等子女四人共同繼承。甲欲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返還房屋, 應以何人為被告?
(A)應僅以現居住之 A 為被告
(B)應以 A、B、C、D 中主張拒絕返還者為被告
(C)應以 A、B、C、D 全體為共同被告
(D)應以乙為被告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7/03/23)
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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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9)
民法 第 263 條 (終止權之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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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10/18)

首應究明者,係本題係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而與行使契約解除權無關。

引用62 年台上字第 892 號判決,其所解釋者為依照民法258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所以自然在解除權行使上應向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為之。

然因本題涉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並非解除權之行使,自不應直接援引該判決作為應該起訴全體公同共有人之依據。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究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或僅以單一公同共有人為被告,應就該租賃物返還請求之訴訟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為判斷。


本題情形,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全體公同共有人而言,訴訟標的單一且相同,具有實體法上合一確定必要性。

且就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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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將房屋出租與乙,乙有子女 A、B、C、D 四人,卻僅乙與 A 同住該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