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被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時,其價額如何計算?
(A)照市場價格
(B)照原徵收補償價額
(C)照公告土地現值加 4 成
(D)照原徵收補償價額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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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82), C(1), D(20), E(0) #1252514
統計: A(26), B(182), C(1), D(20), E(0) #1252514
詳解 (共 1 筆)
#5200812
土徵9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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