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低額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B)應於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完納
(C)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D)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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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1000), C(118), D(519), E(0) #1707864

詳解 (共 9 筆)

#2539196

刑法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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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7807

刑法4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刑法42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n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n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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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738

22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B)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 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1 年 
(C)易服勞役期間逾 1 年後,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的方式,易服社會勞動 
(D)易服勞役不滿 1 日之零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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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736

38 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C)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情形,一律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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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733

39 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B)得否易科罰金,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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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731

19 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易科罰金時,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B)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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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017

易刑處分,又稱換刑處分,因某種法定事由,不執行其宣告刑,准以其他刑罰或處分代替:

1. 易科罰金: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下宣告者 // 定額罰金制

2. 易服勞役:罰金於判決後2個月內完納 // 不能完納者,得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 // 強制執行或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  要用錢(1000.2000.3000)來換的話,勞役期限不能超過一年

3. 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 // 上述的易服勞役期間不超過一年,才可以社會勞動喔

4. 易以訓誡: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而在道義上顯可宥恕

以上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關於易服社會勞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是一種保安處分

(B) 是一種機構內處遇

(C) 等於舊法中的易服勞役

(D) 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

110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10164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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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517
刑法第 42 條第 1 項罰金應於裁判確...
(共 1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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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931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A),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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