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第 2 項明定,未婚男女在本人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四親等以內之血親
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或本人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今有
四十歲失婚婦女有施行結紮手術之意願,卻因未具上述情事之一而遭醫師及主管機關拒絕。醫師及主管
機關之決定,應係採取下列何項法律解釋方法所得之結果?
(A)限縮解釋
(B)目的解釋
(C)反面解釋
(D)合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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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683), C(1131), D(93), E(0) #1707868
統計: A(381), B(683), C(1131), D(93), E(0) #1707868
詳解 (共 3 筆)
#2532165
Keyword 未具上述情事
法條說明了這樣 反過來你沒有上述情事所以被拒絕 就是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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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424
反面解釋就是從法律所規定的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以該題為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自願結紮。
但苦主有一項不符合=不符合法律原始規定=>不能結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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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7818
反面解釋n或稱「反對解釋」,即從法律所規定的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以闡明法律的n真義。此乃基於相同的法律構成要件,應推論出相同的法律效力;不同的法律構n成要件,應推論出不同的法律效力;相反的法律構成要件,應推論出相反的法律n效力。實務上,反面解釋適用的情形有二:n(A)就法律條文所規定的事項,為相反之解釋。例如,《憲法》第 9 條規定:「人n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之,現役軍人必須受軍事審判。n(B)當法律條文對於類似之兩事項初步為同樣規定,繼之僅對甲有規定,對乙n無規定;此時,乙應與甲得相反之結果。
http://cec.npust.edu.tw/e-learning/law/%B2%C4%A4C%B3%B9%20%20%AAk%AB%DF%AA%BA%B8%D1%C4%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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