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及「法院」意義為何?
(A)前者係指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後者係指具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B)前者係指具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後者係指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C)皆係指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D)皆係指具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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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8), B(411), C(180), D(290), E(0) #1707878

詳解 (共 4 筆)

#2962159

釋字392號
1.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2.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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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797

釋字392號: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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