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我國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2 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故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拆閱其信件
(B)受國民教育既是人民的權利,也是人民的義務
(C)我國憲法對於營業自由未設明文,釋憲實務則基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與財產權的保障而肯認之
(D)現行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僅係立法政策的問題,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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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60), C(662), D(3279), E(0) #1707880
統計: A(121), B(60), C(662), D(3279), E(0) #1707880
詳解 (共 10 筆)
#2780719
釋字748
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僅係(顯屬)立法政策的問題(之重大瑕疵),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並無(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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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923
748 •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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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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