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對憲政慣例所為的闡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以往雖曾出現兩次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之先例,但尚不足以成為有規範效力的憲政慣例
(B)要成為憲政慣例,必須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
(C)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而在成文憲法之下,憲政慣例則具有改變、修正成文憲
法之作用
(D)憲政慣例的客觀要件,必須有反覆發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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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6), B(260), C(2434), D(512), E(0) #1707889
統計: A(686), B(260), C(2434), D(512), E(0) #1707889
詳解 (共 7 筆)
#2782492
(A)本件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往雖有二例,然亦有因當選副總統而立即辭卸行政院院長之一例,況此種兼任是否牴觸憲法,既有爭論,依上開說明,自不能認已成為我國之憲政慣例而發生規範效力。 (釋字419參照)
(C)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其規範效力亦不容置疑。至於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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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906
我國就是成文法國家
對於慣例是補充作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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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118
小補充~ from 維基百科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定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因此在戒嚴時期,副總統陳誠、嚴家淦均曾兼任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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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7229
成文憲法是固有憲法、剛強憲法,所以是難以提案修改或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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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565
請問A沒錯嗎?
所以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長不屬於憲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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