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於現行憲法規定與憲政實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院編列預算時,必須依據憲法第 164 條規定,所編列的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
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B)行政院如果認為立法院所議決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欲移請立法院覆議,須先經總統核可始得為之
(C)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須先經立法院同意
(D)為了精簡政府人事,副總統可以兼任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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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 B(3455), C(196), D(49), E(0) #1707874
統計: A(700), B(3455), C(196), D(49), E(0) #1707874
詳解 (共 10 筆)
#2623755
(D)釋字419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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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258
(A)行政院編列預算時,必須依據憲法第 164 條規定,所編列的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十項: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B)行政院如果認為立法院所議決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欲移請立法院覆議,須先經總統核可始得為之
---> 得
(C)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須先經立法院同意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D)為了精簡政府人事,副總統可以兼任行政院院長
---> 釋字第419號: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
(B) 選項雖然看起來解釋非完全正確,但從四個選項來說,也只能選了
如見解有錯,煩請樓下大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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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817
(A)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應優先編列
(B)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
(C)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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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531
得經總統之核可,如果不想就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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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49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前略)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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