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租稅罰分為租稅行政罰與租稅刑事罰兩種,租稅行政罰必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租稅刑事罰之責任條件為何?
(A)僅限於故意,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不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只要有短漏稅捐之結果發生,即推定行為人有過失
(C)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D)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故應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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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0), C(29), D(14), E(0) #395477
統計: A(86), B(20), C(29), D(14), E(0) #395477
詳解 (共 2 筆)
#1678066
租稅刑事罰以故意且過失為要件(有逃漏稅之故意及惡性),行政罰以過失為要件。 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的制裁,如徒刑、罰金等,統稱為行政刑罰,並處罰以明文規定者為限。
我國租稅法上所規定的刑罰,均以處罰有逃漏稅之故意及惡性為要件,其法則的運用,也和刑法總則的規定相同,應歸屬於特別刑法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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