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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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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5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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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50137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50137
年份:
96年
科目:
公職◆憲法
4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經解散後,重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其任期如何計算?
(A)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B)原任期所餘不足半數者,其任期重新起算
(C)補足其所餘任期,但所餘任期不足一年者,得重新計算
(D)其任期重新計算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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