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之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及真實性,始得作為證據。被告於下列何種情況下之自白,具備任意性?
(A)司法警察以若不認罪,將請求檢察官羈押等語,促使被告認罪
(B)司法警察以每個人都可能犯錯,犯了錯應該要勇於承擔等語,鼓勵被告認罪
(C)司法警察以被告的配偶亦被逮捕,如被告承擔其事,即可將其配偶釋放等語,促使被告認罪
(D)司法警察從下午不斷勸說、溝通到深夜,促使被告認罪
統計: A(74), B(2324), C(138), D(145), E(0) #3311400
詳解 (共 5 筆)
說明:
自白的任意性,指的是被告的自白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沒有受到不正當的外力干擾,才能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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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司法警察以若不認罪,將請求檢察官羈押等語,促使被告認罪: 這種說法帶有脅迫的成分,因為羈押會限制人身自由,司法警察以此作為條件來換取自白,可能使被告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而自白,因此不具備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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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司法警察以每個人都可能犯錯,犯了錯應該要勇於承擔等語,鼓勵被告認罪: 這種說法屬於一般的勸說,並未施加不正當的壓力,被告仍然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自白,因此具備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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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法警察以被告的配偶亦被逮捕,如被告承擔其事,即可將其配偶釋放等語,促使被告認罪: 這種做法屬於利誘,以釋放被告配偶作為交換條件,誘導被告做出自白,不具備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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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司法警察從下午不斷勸說、溝通到深夜,促使被告認罪: 這種做法可能構成疲勞訊問,因為長時間的勸說和溝通,尤其是在深夜,可能使被告精神疲憊,進而影響其自由意志,不具備任意性。
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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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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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B) 中,司法警察的言詞屬於一般的勸說,並未施加不正當的壓力,被告仍然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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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B) 的情況下,被告的自白具有任意性。
總結:
自白必須是被告出於自由意志所為,才能作為證據。選項 (A)、(C) 和 (D) 中,司法警察的行為分別涉及脅迫、利誘和疲勞訊問,都可能影響被告的自由意志,使其自白不具備任意性。只有選項 (B) 中,司法警察的行為屬於一般的勸說,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被告的自白具有任意性。
因此,答案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