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 務提供者,涉及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為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 查,應保留多少日?
(A)六十
(B)九十
(C)一百二十
(D)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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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90), C(74), D(1351), E(0) #3116234

詳解 (共 4 筆)

#5993573
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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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165
第 13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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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760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網際網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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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267
第 13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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