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贈與人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只要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仍得任意撤銷贈與
(B)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配偶,只要有過失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C)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但贈與人對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贈與人之撤銷權消滅
(D)贈與人因被受贈人詐欺而為贈與,贈與物之權利已全部移轉者,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
統計: A(2476), B(1335), C(3381), D(491), E(0) #3116924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A)
贈與契約屬於「單務契約」,意即負有義務者僅有贈與人一方,而受贈者只是享受的一方,所以法律特別允許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前,可以不附理由反悔、撤銷贈與,我們稱之為「任意撤銷權」(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契約除外)。
可是如果已經把贈與物交付給對方,就無法再行使任意撤銷權,意即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則是無法再反悔撤銷贈與、要求退還的。
何種情況可撤銷贈與?
受詐欺而為贈與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D)
被他人欺騙而贈與時,贈與人可撤銷贈與。例如詐騙集團假冒親友,假裝缺錢而引起被害人的同情心,因而贈與金錢。又或是常見的感情詐欺,詐騙集團佯以交往,找各種理由讓被害人贈與金錢。
贈與附有負擔,受贈人未履行負擔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贈與有附帶條件的,例如把錢捐給慈善團體(指定用於公益),但之後錢卻未用於公益上,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請求退還贈與之金錢。
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親屬,有觸犯刑法的不法侵害行為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B)
從法條的文字就可以了解,受贈人後來有對贈與人或法條所定的親屬有「刑事法律」之「故意」侵害行為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例如拿到贈與物後,卻故意傷害贈與人。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未履行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例如父親贈與小孩房屋一棟,但當父親年邁需要扶養時,小孩卻拒不扶養,父親可撤銷贈與。但要注意是,必須贈與人符合民法請求扶養要件,而負有扶養義務的受贈人卻拒不扶養,才符合這邊的撤銷贈與條件。
416第2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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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408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416
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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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