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種權利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B)履行協議分割契約請求權
(C)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
(D)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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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3), B(3120), C(1889), D(1429), E(0) #2938751
統計: A(1493), B(3120), C(1889), D(1429), E(0) #2938751
詳解 (共 10 筆)
#553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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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091
其他大神的解釋~
請求權:要求當事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
可分為 財產請求權(債權、物上請求權) 及身分請求權 (同居、扶養義務)
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但不是所有請求權都適用消滅時效)
由上述可知請求權可分為 債權 物權及身分關係三類
1. 債權請求權: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無論債權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請求權之內容為何,其均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2. 物上請求權:折衷說 (通說、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所採見解。此說認為動產及未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且其時效期間依第125條為十五年。但已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3.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不作為請求權者:人格權、姓名權,通說認為不作為請求權乃係為維護人格利益所必要,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格權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僅具財產性質,故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侵害人格權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僅具財產性質,故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應依第125條而定。
4.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亦表示:「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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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59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雖為請求權,但沒有期限,不適用消滅時效
(B) 履行協議分割契約請求權→請求權,未特別規定時效,消滅時效為15年(依民法§125)
(C) 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雖為請求權,但沒有期限,不適用消滅時效
(D) 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雖為請求權,但沒有期限,不適用消滅時效
人格權、身分權、已登記之不動產之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人格權、身分權、已登記之不動產之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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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884
請求權可分為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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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權請求權: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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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物上請求權:折衷說 (原則上適用)
1.所有人 : a.動產 : 適用
b.不動產 : 除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沒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他適用
2.占有人 :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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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1.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2.妨害除去請求權---沒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不要再罵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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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1.純粹身分關係(例如夫妻同居請求)---沒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2.以財產為目的(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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