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產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自有土地上違法興建 A 屋,完工後因屬違建而無從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故甲未取得 A 屋所有權
(B)區分所有建築物(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不受拘束,以維護 繼受人之財產權保障
(C)乙自北市某書店合法購買一本 B 小說,乙作為 B 書所有權人,得自由處分、收益該書,例如將該 書出售或出租予他人
(D)土地所有人丙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丁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縱嗣後能證明丙有 重大過失,已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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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2), B(544), C(5376), D(708), E(0) #2938756

詳解 (共 10 筆)

#5532399
D的選項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故意或重大過失就可以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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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200
(A) 甲於自有土地上違法興建 A 屋,完工後因屬違建而無從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故甲取得 A 屋所有權(事實行為 原始取得違章建築的所有權 唯無法辦理第一次登記)
(B)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C) 乙自北市某書店合法購買一本 B 小說,乙作為 B 書所有權人,得自由處分、收益該書,例如將該 書出售或出租予他人-->正確
(D) 土地所有人丙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丁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縱嗣後能證明丙有 重大過失,已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796)
題中丙若為重大過失 ,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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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444
(A)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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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605
補充選項(B)法源
民法第779-1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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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347

(A)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

違章建築可該當民法第66條所稱之定著物,而得為所有權之客體。我國將違章建築定位為不動產,而通說認為其所有權之取得,係屬非因法律行為之原始取得,故由原始起造人取得所有權,故縱然不經登記,亦非屬民法第758條所謂之:「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C) 權利耗盡原則


智慧財產權法上所稱之「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為第一次銷售主義),乃權利人就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所製造或販售之物品,於第一次合法銷售進入市場流通後,由於權利人已從中取得報酬,即喪失對該物品之控制權,也因此任何合法取得該物品之第三人,均得自由將該物品讓與他人或任意加以利用,權利人不得予以干預或再行主張智慧財產權。而此原則之所以出現,乃是為平衡權利人所擁有之智財權利與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並調和兩者之利益,使權利人以讓與或授權等方式而獲得合理報償後,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得以利用或銷售該具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以充分發揮該產品之價值,達到物盡其用目標。此外也有見解認為此原則乃係為避免權利人雙重得利,並使商品交易能自由流通而作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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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141
(C) 乙自北市某書店合法購買一本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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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172
D解        民法   第 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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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493

(A)

### 違法建築的所有權問題
1. **違法建築情況**:
   - 甲在自有土地上違法興建 A 屋,因屬連建而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因此未取得 A 屋所有權。

2. **獨立性的定著物**:
   - 若違法建築具備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的「定著物」,即不動產。

3. **所有權的取得**:
   - 出資興建的人可以原始取得違法建築的所有權。

4. **所有權轉移的限制**:
   - 雖然出資興建的人擁有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但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導致無法合法轉移所有權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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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495

(B)


###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權利義務
1. **多重所有權**
   - 區分所有建築物各人擁有部分所有權,並共同擁有公共部分。

2. **規約拘束力**
   -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
   - 特定約定若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也應受拘束。

3. **繼受人的責任**
   - 繼受人應於繼受前請求閱覽相關文件,並於繼受後遵守所有規定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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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497

(D)

### 土地所有人逾越地界建築的法律問題
1. **知情不異議**:
   - 鄰地所有人若知逾越地界但不立即提出異議,即使證明建築者有重大過失,也不能請求移除或變更房屋。

2. **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 若建築逾越地界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鄰地所有人如知情不異議,不能請求移除或變更房屋。

3. **故意或重大過失**:
   - 若證明建築逾越地界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以請求移除或變更房屋。

4. **法院裁量**:
   - 若建築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除或變更時,法院可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部分或全部免除移除或變更,但不適用於故意逾越地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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