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下何項差別待遇,並不適用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
(A)人民因未具特定教育體系學歷,而無法取得擔任高階公務人員職務資格之差別待遇
(B)人民因為婚姻關係的有無,而負擔不同租稅義務
(C)勞基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對退休金請求權得否扣押或供擔保,定有不同的規範
(D)受長期照護者的醫療費用,限由特定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始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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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2), B(1862), C(3033), D(2169), E(0) #2938728

詳解 (共 9 筆)

#5550585

個人思考邏輯 有錯請見諒 
A、B、D皆為直接影響人民之基本權利(服公職、納稅),故應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C則非直接影響人民之基本權利(得否扣押或供擔保不影響請求權),且因公務人員與勞工之身分權利義務有別,而為之差別待遇,相較A、B、D應無須採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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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207
(A)釋字760
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B)釋字696
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參照)。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D)釋字70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又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租稅優惠亦屬其中之一環。依系爭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上開醫療院所分布情形之侷限,而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相符(本院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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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545
(A)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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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235

C: 定有不同的規範→應改為:相同
[解:]

(C) 釋字第 596 號

  1.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外,又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A) 釋字第760 號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一律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

(B) 釋字第696 號

按合併申報之程序,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課稅時,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不符

已婚配偶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計算,固然得以避免納稅義務人以配偶間所得分散而規避稅負,並簡化租稅稽徵之程序,

*********************

(D)  釋字第701號

惟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以扣除,不應因其醫療費用付與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所差異。況是否屬醫藥費支出,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基於職權予以審核,以免規避稅負,不致增加過多行政稽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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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317
(C) 勞基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對退休金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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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121
J596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解釋大意在說寬鬆審查標準即可達到合憲的目的(即案件有多個能合憲的原則)。
惟嚴格審查的意思是要很嚴格審查才有可能合憲,較容易違憲(案件可能只有一個或甚至沒有合憲的原則)。
有誤請不吝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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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303
寬鬆審查:是在「法律、命令」規定等等的。 中度審查:是用在「限制」人民權利。 嚴格審查:是用在「剝奪」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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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157
我的思考邏輯是大法官要做成違憲標準會提高審查標準
一般要違憲會採
1.較嚴格(中等)審查標準來保障重要公益,需要差別分類與保障目的有實質關聯
2.嚴格審查標準保障特別重要公益,需要差別分類與保障目的有直接、絕對、必要關聯
ㅤㅤ
從題意來看只有C看起來事合憲的,所以猜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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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813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雖限制退休公務人員及其債權人之財產權之行使,惟其目 的乃為貫徹憲法保障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之意旨,權衡及其債權人 對其退休金行使財產上權利之限制而設。
➡️雖然訂有不同的標準,但根據大法官釋字並沒有提到需以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補充)或許可能應該會考~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不得 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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