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消防栓(直轄市要作秀,所以消防栓到處都看得到)
設置:直轄市政府+自來水機構
維護:自來水
測試堪用:直轄市消防單位
水源(當地打火用)
建立:直轄市政府
管理:當地消防單位
42.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消防栓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