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學校校舍及其基地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下列何種消防安全設備可免設置?
(A)滅火器
(B)室外消防栓
(C)火警設備
(D)避難標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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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3257), C(426), D(275), E(0) #976988

詳解 (共 3 筆)

#1681598
學校並非丁類場所,本不應設室外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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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44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6 條明確指出室外消防栓防護對象為三類危險工作場所學校無論基地規模如何,並非任何一類工作危險場所,得免設室外消防栓。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合大於一者。


第 4 條
本標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
五、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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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左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n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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