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中華郵政公司之服務人員,開拆他人郵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無法投遞郵件為查明收件人所必要,得予開拆
(B)郵政服務人員一律不得開拆他人郵件
(C)郵政服務人員依經驗判斷郵件內裝之物如為放射性物品,即得開拆
(D)郵政服務人員有事實足認郵件內裝之物不適用優惠資費,且經寄件人同意者,得予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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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557), C(409), D(7820), E(0) #703423

詳解 (共 7 筆)

#1177230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A)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禁寄物品,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
(B)無法投遞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所必要者
(C)依法律規定得予拆驗者
(D)以上皆是。
答案:D
難度:簡單
統計: A(197),B(2),C(21),D(1190),E(0) #231929
個人分析: A(2),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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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477

第一百九十八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第二百零三條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二百零四條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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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363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A) "無著郵件"不是"無法投遞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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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889
(A)無法投遞郵件為查明件人所必要,得予開拆   
收件人改為寄件人即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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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705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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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325
無法投遞郵件為查明收件人所必要
不是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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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969
暸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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