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中央主...
第 27 條
28 條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 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42.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維護人格尊嚴,我國教育部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