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寄包裹給乙,乙發現包裹封面破裂,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但仍收受,並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沒有 結果。半年後,甲主張包裹內件一部分遺失,請求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受理,因已逾時效
(B)不受理,因乙發現封面破裂仍收受
(C)不受理,因乙才有權請求補償
(D)未逾時效,應受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9), B(501), C(119), D(1530), E(0) #961390

詳解 (共 10 筆)

#1274090
郵政法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六個月)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 重點句「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故視為已經請求補償
84
4
#1248450
 郵政法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郵政法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26
0
#1461272

應該是乙方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所以視為已經請求補償,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因此如同一樓的大大說的>>>>>>就沒有半年的限制了

18
0
#2238036
郵政法§第二十九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毀損。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全部失或被竊。 


郵政法§第三十條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12
0
#1186189
難道是,隔日就查詢,所以就沒有半年的限制
12
0
#2603997
這題超難 很活
(共 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3
#1461275

另外沒補充到甲方請求補償也是可以的(有錯請糾正)

3
1
#1461054
這題每次寫,每次對題目都有不同理解……這次真的搞不懂了。。題目有提到半年後主張,半年後是不是逾六個月後了,不是應該消滅了嗎
3
0
#4584545

乙的查詢沒有結果 所以這代表乙沒有聲明保留請求權嗎?

所以,乙自己把資格放棄掉了,是這樣嗎?

2
0
#5625266
郵件賠償:6個月內郵局受理同意賠償後給賠...
(共 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07018
未解鎖
郵政法 第34條 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
(共 2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