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寄包裹給乙,乙發現包裹封面破裂,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但仍收受,並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沒有
結果。半年後,甲主張包裹內件一部分遺失,請求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受理,因已逾時效
(B)不受理,因乙發現封面破裂仍收受
(C)不受理,因乙才有權請求補償
(D)未逾時效,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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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501), C(119), D(1530), E(0) #961390
統計: A(369), B(501), C(119), D(1530), E(0) #961390
詳解 (共 10 筆)
#1274090
郵政法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六個月)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 重點句「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故視為已經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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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450
郵政法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郵政法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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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272
應該是乙方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所以視為已經請求補償,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因此如同一樓的大大說的>>>>>>就沒有半年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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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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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189
難道是,隔日就查詢,所以就沒有半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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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275
另外沒補充到甲方請求補償也是可以的(有錯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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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054
這題每次寫,每次對題目都有不同理解……這次真的搞不懂了。。題目有提到半年後主張,半年後是不是逾六個月後了,不是應該消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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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4545
乙的查詢沒有結果 所以這代表乙沒有聲明保留請求權嗎?
所以,乙自己把資格放棄掉了,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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